商標注冊申請的轉讓,是指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將申請注冊的商標轉移給他人所有。商標注冊申請的轉讓有以下特點:
1.轉讓的商標還處在申請注冊階段,該商標還未獲得注冊。
2.轉讓人尚未成為注冊人。商標注冊申請的轉讓發(fā)生在申請階段,轉讓人尚未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故還不是注冊商標的注冊人。
3.受讓人受讓的是尚未注冊的商標,故受讓人不是商標注冊人,而只是商標持有人。
本項規(guī)定簡化了轉讓商標的程序,滿足了商標注冊人和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要求。在一些商標轉讓申請案中,申請人請求轉讓的商標不僅僅涉及到注冊商標,有時還同時請求轉讓處在申請階段的商標。如果采用原來分開辦理的方法,申請人不得不做兩次申請:一次是就已經注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另一次則需要在申請注冊商標獲得注冊之后才能申請轉讓。根據(jù)《商標法》,成都商標注冊建議申請人不必分兩次申請轉讓:在商標注冊后申請轉讓的同時,轉讓申請人可以在商標的注冊申請階段轉讓其持有的尚在注冊申請階段的其他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