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倫商標權糾紛案再起“波瀾”。今年4月,美國New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lián)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須賠償原告周樂倫9800萬元。5日上午,廣東高院二審該商標權糾紛案,雙方圍繞上訴人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標識是否享有企業(yè)名稱字號權、未注冊商標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被上訴人周樂倫是否惡意搶注“新百倫”商標等展開激辯。
據了解,廣東高院曾先后于10月15日、11月4日召開庭前會議,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證據固定及保密證據確定,并與當事人確認了爭議焦點和開庭細節(jié)等問題。據悉,雙方均遞交了海量證據,其中上訴人遞交的證據多達7000多頁,被上訴人遞交的證據也有1000頁之多。
二審開庭時,雙方圍繞上訴人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標識是否享有企業(yè)名稱字號權、未注冊商標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被上訴人周樂倫是否惡意搶注“新百倫”商標、上訴人在銷售產品的有關憑證、官網上宣傳使用“新百倫”商標,是否侵害被上訴人涉案商標專用權、原審法院確認的違法數額是否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等展開新一輪論戰(zhàn)。
上訴人新百倫公司認為,New Balance公司擁有第35類廣告和銷售項目“推銷(替他人)”等服務上的“新百倫”注冊商標,公司組合使用“New Balance/新百倫”、“NB/新百倫”或“New Balance 新百倫及NB圖形”標識,不會與周樂倫“百倫”商標產生混淆,且新百倫公司
對“新百倫”等商標享有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屬于合理使用其在先字號權的行為。新百倫公司還認為,新百倫公司在不存在主觀惡意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直接以新百倫公司因侵權所獲盈利來計算賠償數額,屬適用法律錯誤。并認為,周樂倫存在惡意搶注商標行為。
被上訴方周樂倫則認為,“百倫”、“新百倫”商標經由善意合理的方式取得,即便經異議程序仍獲國家商標局注冊,權利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的使用構成商標性使用,依照商標法規(guī)定,構成對周氏“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的侵權。
并認為,新百倫公司所謂的在先權利和35類的注冊商標的抗辯均不成立,新百倫公司的上訴請求應依法予以駁回。成都商標代辦,四川商標事務所,成都商標申請,四川商標代理,成都商標代辦,四川商標注冊,成都注冊商標